发布时间:2011-09-02
关于印发盐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7月20日)
(深盐府〔2011〕27号)
《盐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三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盐府[2004]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盐田武警消防大队组建的盐田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及其下属中队。
第四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遵循“统一指挥,规范高效,平战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先避险、再救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归口区应急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以盐田武警消防大队为依托,成立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盐田武警消防大队加挂“深圳市盐田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牌子。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下设沙头角、海山(水上)、盐田、梅沙4个中队,中队挂“盐田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某某中队”牌子。
第八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第一政委由区应急办主任兼任,大队长、政委由盐田武警消防大队领导兼任。各中队第一指导员由驻地街道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人兼任,中队长、指导员由盐田武警消防大队各中队领导兼任。
第九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队员主要从盐田武警消防大队现役人员中,按照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标准择优选用,原则上不从系统外调入。对不胜任应急救援的,应当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综合性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求,抓好队伍全面建设;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证性能良好,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避险常识宣传;协助、指导专业应急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与专业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管理与调用
第十一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盐田武警消防大队负责。应当建立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花名册,明确联系方式,报区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内勤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维护良好秩序。各类应急救援文件、案卷和声像等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调动,由区应急办或盐田武警消防大队依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相关指令调用。
有关单位需要调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协助开展演练、宣传等活动时,由申请调用单位书面函告盐田武警消防大队。函告内容包括调用目的、原因、人员及装备数量、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等。盐田武警消防大队同意后,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备。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办可调用突发事件事发地附近的综合应急救援中队。各街道办可调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应急救援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中队,但需向区应急办报备队伍调用的原因、时间和人数。被调用的综合应急救援中队应当及时向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报告。
第四章 值守与救援
第十六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各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第十七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区应急办或110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出动,赶赴事发现场。
第十九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官指挥,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救助遇险人员,搜索现场,排除险情等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和分析,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和改进,并向区应急办报告。
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求,制定年度训练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定期组织考核和比武,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三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每月组织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同演练,定期开展跨部门、跨街道联合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及时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区应急办备案。
第六章 保障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按《广东省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标准(试行)》(广公消[2010]106号)和我区应急救援实际需要配备,所需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五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装备维护、人身保险、会议、宣传、科研、演练、油料保障和装备器材修缮费等专项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物资保障按照《盐田区应急物资储备方案(试行)》(深盐府办[2008]6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八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不履行职责或不服从现场指挥官指挥,导致处置失当或者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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